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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裁定的區(qū)別
閱讀精選(1):
判決與裁定的區(qū)別嗎?
裁定和判決屬于訴訟法的范疇,都是法院作出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并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
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qū)別有:
1、解決的問題不一樣。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
2、作出的個數(shù)不一樣。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能夠有若干個。
3、作出的形式不一樣。判決務必用書面形式表現(xiàn)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一樣。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閱讀精選(2):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fā)生的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決定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nèi)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發(fā)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職務上的決定。
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qū)別有:
第一,適用的事項不一樣。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
第二,作出的依據(jù)不一樣。裁定依據(jù)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能夠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jù)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jīng)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
第三,裁定能夠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務必采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能夠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能夠上訴。
第四,裁定上訴的期限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上訴;判決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上訴。
決定跟判決不一樣:
第一,決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項;而判決用于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第二,判決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而決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能夠作出。
第三,判決務必采用書面形式,但是決定能夠采用書面形式,也能夠采用口頭形式。
決定和裁定不一樣:
第一,決定用于處理某些特定事項;裁定用于處理程序性的問題。
第二,決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訴訟中的障礙;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揮訴訟活動,推進訴訟的進程。
閱讀精選(3):
判決、裁決、裁定和決定的區(qū)別是什么?
答:1。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所作的實體處理決定。一個刑事案件只能有一個刑事判決,而且務必是書面的。
2。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程序總是或者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決訴訟程序問題,但也用于解決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如減刑、假釋的裁定等。一個案件能夠有若干個生效的裁定。裁定能夠是書面的,也能夠是口頭的。
3。刑事訴訟中的決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用以處理、解決某些問題的一種方法。決定既不一樣于判決,也不一樣于裁定。因為判決和裁定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時采用,而決定不僅僅法院能夠采用,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能夠采用。如撤銷案件的決定,不起訴的決定等。但是務必明確,人民法院的刑事訴訟中使用決定,只能用于解決訴訟程序問題,而不能用于解決實體問題。人民法院的決定能夠是書面的,也能夠是口頭的。法院的決定一經(jīng)作出和宣布,除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能夠申請復議一次外,均應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或抗訴。
4。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它主要有以下種類:1。對權屬糾紛的裁決。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chǎn)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如土地、草原、水、灘涂、森林、礦產(chǎn)等自然資源的歸屬引起的糾紛。發(fā)生權屬糾紛時,雙方當事人能夠依法請求有關行政機關確認并作出裁決。2。對補償糾紛的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雙方當事人之間屬于協(xié)商解決的事項達不成協(xié)議時,能夠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決。3。其他
自我自述:1。判決是針對刑事案件,并且是實體問題,務必是書面的。2。刑事裁定主要是用于解決訴訟程序問題{減刑,假釋,裁定等}能夠書面的和口頭的。3。刑事決定能夠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使用,解決某一問題,只能用于解決訴訟程序問題,人民法院能夠書面和口頭的法院的能夠復議一次,不允許上訴和抗訴。4。行政裁決是對行政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1。土地、草原、水、灘涂、森林、等礦產(chǎn)資源的歸屬所引起的糾紛2。城市房屋拆遷??等}兩個“定”:能夠書面和口頭!只能用于解決程序問題!程度上:判決是最深的,裁決是用于民事糾紛其它用于刑事案件!“兩個”“??決“一個用于刑事一個用于民事{如資源,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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